汉中市第二人民医院
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劳动纪律,
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水平,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
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科室主任(部门负责人)是本科室劳动纪律管理督
查第一责任人,科室内部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制度。由科主任指定专人
负责考勤的登记和统计工作,每天对科室工作人员出勤、劳动纪律情
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医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全院职工劳动纪律的管理和
督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所有职工。
第二章 界 定
第五条 迟到、早退
无故不按时到岗者视为迟到;无故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一)无故不到岗工作者;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
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二) 休假期满后,未办续假手续(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
假),或虽已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
(三)虽已准假、但发现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四)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及以上者;
(五)不服从医院调配,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
到时间者;
(六) 停薪留职、合同制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满未续签协
议,而不回医院上班者;
第三章 罚 则
第七条 迟到早退5分钟之内扣10元;5-10分钟扣20元;10-30
分钟扣30元;30分钟以上扣除本人一天工资;超过1小时当月工资减半
发放。
第八条 一月内连续迟到三次以上(含三次),对当事人除按规
定进行处罚外,扣除当月奖金,同时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追究,处罚金额
为当事人处罚合计金额的1\2;若科室负责人故意为科室人员隐瞒者,
经查实,按当事人处罚金额的二倍扣罚。
第九条 累计旷工1—2天,停职二个月;累计旷工3—4天,停职
四个月;累计旷工5—10天,停职十个月;累计旷工11—14天,停职十
二个月;连续旷工超过15天(含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20天,按国
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规定,予以辞退,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
第十条 私自顶班、换班(含总值班),每发现一次扣50元。造
成医院损失由当事人(当班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上班期间不戴名卡,发现一次扣10元。
第十二条 医院通知的各种会议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50元。凡参
加会议人员无故迟到或中途离开者,一次扣3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医院将对全年出满勤、且无迟到、早退现象发生的个
人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各科室要认真学习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一旦发现
在科室考勤中弄虚作假,医院将严肃处理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处罚金额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 凡违反劳动纪律停职期间 ,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并取消年终一次性福利发放。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以前有关劳动纪律方面有相抵触的以此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