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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卫生健康行业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工作任务

一、打击“医闹”事件和缠访、闹访问题

依法打击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果断处置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悬挂横幅、堵塞大门、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依法处理长期压床、恶意欠费、缠访闹访等问题。要主动对涉医投诉(信访)、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排查,对久拖未决、反复投诉的医疗纠纷(信访)要挂牌督办,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或在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诱导下开展临床保健业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采供血、血头血霸、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拒收贫困病人住院、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

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欺骗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四、整治“医托”、“号贩子”乱象

认真排查易被“医托”、“号贩子”利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严厉打击“医托”、“号贩子”等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惩处医院内部雇佣“医托”、或参与“倒号”“倒床”“倒药”等问题,发现涉嫌“医托”、“号贩子”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整治“微腐败”、“医腐败”行为

针对省委第二巡视组指出的医务人员中存在的“微腐败”和“医腐败”问题,认真查处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个别干部利用职权赠送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的“医贿药贿”,以及帮亲戚朋友“协调挂号、安排病床”等损害群众利益的“微腐败”行为。对内部工作人员放任或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或与黑恶势力之间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严肃查处。

六、整治单位周边治安乱象

坚决整治就诊环境“吵、缺、旧”和卫生间“脏、臭、差”问题,彻底清理医院周边“黑救护车”、无证经营摊贩和早餐摊点。严厉打击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操纵、破坏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行为,以及盗窃、坑蒙拐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查处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从严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健康扶贫政策不力,违规收取住院押金,非合规费用控制不力等问题。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以及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违规使用耗材、违规收费等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八、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九、查处公共卫生领域中的不正之风

坚决杜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不良企业产品代言背书等情况。严格查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尚未取消或停征“预防性体检费”、“卫生检测费”和“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等行为,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实验,或实验设计缺陷,为特定产品撰写专业文章或学术论文,以及借预防接种机会宣传推广无关产品的行为。依法严惩制造、散布虚假疫苗消息,或利用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以及疑似异常反应问题制造社会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