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病历资料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
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3、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
4、职称评定机构;
5、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
6、公检法部门。
二、 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
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
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
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
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
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 者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并做好病案查阅登记。
6、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
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
的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后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