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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复印管理制度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病历资料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

    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3、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

4、职称评定机构;

5、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

6、公检法部门。

二、 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

   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

   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

   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

   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

   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  者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并做好病案查阅登记。

6、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

   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

   的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后予以协助。